本报通讯员 叶子 本报记者 俞熙娜
长达两年的“娃哈哈”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昨天从娃哈哈集团获悉,5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07)207号裁决书的申请。这意味着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归属娃哈哈集团。至此,达娃纠纷在境内外的38场诉讼,娃哈哈全部胜出。
“娃哈哈”在中国几近于“家喻户晓”。在达能、娃哈哈纠纷发生后,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争议源起于一份协议。1996年,达能、娃哈哈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
然而2007年,双方发生一系列纠纷。此后达能提出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明确归属。但娃哈哈方面认为,因为《商标转让协议》国家商标局并没有批准,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没有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率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杭州中院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决。
然而达能没有就此放弃。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是不需要国家商标局审批的,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这就形成了“一份合同、两起案件”的奇异局面。
2008年9月,杭州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达能的请求。达能又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这次杭州中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现在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值得关注的是达娃之争还有一场“官司”:达能于2007年5月曾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今年7月份作出裁决,到时,“达娃之争”将最终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