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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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9版:财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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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啊等,4S店就是不通知提车
· 律师说法
· “定金”“订金”要分清
· 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乐购超市被罚1万元
· 上吐下泻 精油惹祸
· 购车族,睁眼分清“定金”“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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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的购车纠纷,记者咨询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来晓明。来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定金”“订金”两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初签协议时,消费者交纳的2000元明确为“定金”,车商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即退一赔一。同样,如果消费者违约,车商有权利没收这笔定金。

  预付款项明确为“订金”,如果消费者改变主意不想买这辆车了,车商不能克扣下订金,但消费者要为违约付出一定赔偿金,具体数字由双方协商。车商如果违约,到时不能交车,首先要把订金足额退还给消费者,同时要付出一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数字同样由双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如2000元订金违约期为1个月,可参考相应的银行利息。

  至于“预付款”,法律上和“订金”是一回事,尽管很多要素不全,只要4S店收下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提供了盖章的收据凭证,即使没有签协议,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就已建立。之后的违约责任可参考“订金”这一章。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最好签订规范详细的购车合同,有预付款的情况下,也要明确这笔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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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维权 B0009 律师说法 2009-6-22 48257178002CE175482575D200276669[B1-潘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