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要构成这个罪名,必须符合两点,首先,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次,他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比如,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等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