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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2版:中国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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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死亡赔偿”表态:
同命原则应同价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对于这个问题,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什么态度?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王胜明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据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其观点的分量不言而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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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中国新闻·传媒 B0002 同命原则应同价 2009-6-30 48257178002CE175482575E400481570[B1-李玲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