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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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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别让汽车成为
“马路杀手”

■东 魁
  6月30日,南京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死4伤。肇事司机张某是一包工头,已被警方刑拘。车主王某称已将汽车卖给张某,未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车祸,王某称:“不就是赔钱嘛,反正他有的是钱。”

  酒后驾车,5死4伤——每一次,读到类似这样一条新闻,总是令我们不寒而栗。汽车,一旦掌握在那些有财无德之人手中,就会一次又一次充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次又一次夺走最为宝贵的生命。难道,我们真的无法应对?

  一眼望去,我们生活于大大小小的城市森林,每天都在呼啸而过的汽车包围之中,时刻受到这些钢铁怪兽的威胁,简直像置身于一个“侏罗纪公园”,脆弱的生命随时都会被怪兽吞噬……仔细寻思,这情景其实很恐怖,只是由于我们过于熟悉,才会对它们掉以轻心。

  然而,在当前的和平年代,还有什么比汽车更凶猛?世界卫生组织去年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每天有1000个25岁以下的年轻人被车祸夺去生命。在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已超过了10万人。这两组数字,多拜汽车所赐。

  面对汽车怪兽横行,我们唯一的武器是法律。可是,偏偏法律又太过软弱,有时还会给人一种错觉:似乎,不管撞不撞死人,也不管撞死多少人,只要肇事者还有钱可赔,一场车祸就能消弭于无形。“马路杀手”,由此层出不穷。

  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汽车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更多地从死者角度去看问题。诸如“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理应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而绝不应是简单苍白的治安处罚。量刑惩罚,也不该以其危害后果为主要依据,而应以其危害行为为主要依据。我们必须认清,“一罚了之”式的法律,其实是在变相纵容犯罪。

  汽车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然而,在最为宝贵的人的生命面前,汽车的“弊”永远大于“利”!我们的意识和法律,都该有一个新的变化,要像看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那样,去重新反思和认识汽车这个钢铁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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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时评 A0016 别让汽车成为
“马路杀手”
■东 魁 2009-7-2 钱江晚报a00162009-07-02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