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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002版:财富·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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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掀起盖头
· 香港有望喝“头口水”
· 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可享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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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掀起盖头
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人民币结算贸易可享退免税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央行副行长苏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办法》共27条,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办法》还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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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焦点 C000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掀起盖头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2009-7-3 6A01297E858F4CEE482575E70048AA8B[A1-新华社记者≈B1-潘浩];钱江晚报c00022009-07-0300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