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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财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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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糖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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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消费者
“一赔十”维权

喜糖过期
获赔近万元

  本报讯 今年6月1日,“问题食品假一赔十”进入《食品安全法》并付诸执行。一个多月过去了,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不少浙江消费者获得“一赔十”。

  6月20日,丽水的潜先生到某喜糖铺购买喜庆礼盒180件,买回家后发现,其中有家食品厂生产的“南瓜酥”,是2008年11月11日生产的,包装上注着“保质期半年”。“这不是早就过期了吗?如果把这些过期食品送给亲朋,不但丢面子,万一有人吃坏,问题就大了。”懊恼的潜先生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他告诉记者,从提供的食品盒来看,“南瓜酥”有两层包装,即外包装纸盒上面印有生产厂家、配料、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6日,而小包装上有些有081111字样,用肉眼很难辨认。

  厂方负责人对“过期食品”解释,产生小包装日期过期是因机器出故障造成,而不是过期食品,现机器已全部检修。

  厂方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保委责令生产厂家退一赔十赔偿给消费者。180盒“南瓜酥”价值900元,退回给消费者900元,再赔偿给消费者9000元,共计近万元。

  本报通讯员 王黎明

  本报记者 陈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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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消费 B0008 喜糖过期
获赔近万元
2009-7-13 钱江晚报b00082009-07-13000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