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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出台
七种情形要问责 免职后复出作了特别规定
据央视、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七种情形要问责,五种问责方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二者不能替代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免职后复出,特别作了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指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指出,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从重问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据央视、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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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中国新闻·传媒 A0010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出台 据央视、新华社 2009-7-13 48257178002CE175482575F1004D128E[A1-新华社记者≈B1-陈进红];钱江晚报a00102009-07-1300018;钱江晚报a00102009-07-1300019;钱江晚报a00102009-07-1300020;钱江晚报a00102009-07-1300021;钱江晚报a00102009-07-13000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