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04版:中国新闻·瞭望
3  4  
PDF 版
· 京城一开发商骗贷7.5亿元
· 北京西三环积水深一米
· 鞍山环卫工人兼任“协警”
· “网络暴力第一案”昨二审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7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京城一开发商骗贷7.5亿元
虚构257名购房者套取按揭 银行6.7亿贷款无法追回
  据新华社

  

  7.5亿元个人按揭房贷突破层层“防线”被骗出,落入北京一家开发商的口袋,最终导致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7亿余元。这起开发商“导演”的巨额房贷诈骗案前不久水落石出,又逢上半年“天量信贷”出笼之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开发商虚构257名购房者

  开发商邹庆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曾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几年前,由于公司资金链紧张,邹庆便产生了从银行骗取按揭贷款的念头。

  据邹庆公司的员工透露,2000年底开始,公司要求员工冒充购房者,来购买华运达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第一批是公司的部门经理和一些老员工,而这些按揭贷款都由公司来还。后来,公司又让员工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冒充购房者向银行按揭贷款,公司承诺给每个虚假购房人2000元的好处费。

  就这样,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华运达房地产公司找到257名“购房者”,而这些人多数都是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年轻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43岁的刘某是这些“购房者”中的一员。在购房按揭的申请材料上,他是一名医药公司销售经理,月收入高达6万多元。而他的真实身份却是一名身患残疾的无业人员,每月靠领取城市低保金维持生活。

  搜集到大量身份证后,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开始伪造购房按揭申请材料,这些材料由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盖章后封装。为提防银行和律师的抽查,华运达公司还为每个虚假购房人准备一张打印好的纸条,上面有房号、面积、贷款金额等,并要求“购房者”熟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这些虚假的购房者和购房合同,邹庆从银行共计骗取个人按揭贷款7.5亿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7亿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判处邹庆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得到相应惩罚。

  层层“防线”形同虚设

  那么,这7.5亿元的巨额贷款又是怎么突破层层“防线”从银行被骗出?

  要想获得银行贷款,首先要迈过律师这一关。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规定:律师“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法律见证,对借款人的信誉、资质状况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向银行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

  而法院审理发现,负责贷款申请人资格调查的律师孔卫东和战军在办理业务中却存在严重失职。战军说,他开始收到的几份申请都来自华运达房地产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员工及亲属。本来也正常,但后来收了20几个申请都是如此,他就觉得比较奇怪。华运达方面解释说此项目不错,首先照顾内部人员。他无法判断申贷人的资质与所递交的材料是否相符,但还是为这些申贷人开了“绿灯”。

  不仅如此,据孔卫东和战军二人供述,他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只是对申贷人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审阅,然后就进行面签。如果他们不在,就由他们的助理或者其他律师代为办理。而对于发现的问题,他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尽管迈过了律师这一关,邹庆等人炮制的虚假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还要面临银行的严格审查。然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在审批、发放个人按揭贷款过程中,同样也存在严重失职、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的行为。

  该行的信贷员在审查中发现,有的申贷人年纪轻,学历不高,但收入却很高。此外,在电话查访中,一些申贷人还否认自己买房。于是,信贷员将问题反映给徐维联,但他却表示可以继续放贷,甚至说“只要公司是真实的,房子在,就可以贷”。直到2002年上半年,华运达公司开始拖欠月供,并拒不还贷,而且保证金账户里也没钱,徐维联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但此时,巨额的按揭贷款已经落入开发商的口袋。

  最终,孔卫东、战军、徐维联等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2007年,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孔卫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战军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徐维联有期徒刑5年。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中国新闻·瞭望 B0004 京城一开发商骗贷7.5亿元 2009-7-14 48257178002CE175482575F20048400C[A1-新华社记者≈B1-张亚文];钱江晚报b00042009-07-1400013;钱江晚报b00042009-07-14000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