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咬人 主人赔了四百元
本报讯 昨天下午,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审理了一起“猫咬人”官司。原告刘先生认为:自己被猫咬伤,猫的主人应该进行赔偿。而猫主人却说:我的猫属于“正当防备”。
刘先生和他的证人是这么说的:6月7日,他们一起去凤起花鸟城买东西,那时刘先生的朋友在一家店里买东西,而刘先生站在店门口走道上。
“我掉了个硬币,蹲下去捡,结果被趴在那边的猫咬破了左手。”刘先生报了警,还把谢老板告上法庭,索赔打疫苗的钱和误工费1000多元。
但被告谢先生讲的经过却是另一个版本:“我开了一家店,是卖金鱼的,养了这只猫主要是抓老鼠的,纯家猫,温顺得很,从来不会主动攻击人。”谢老板说,当时,是刘先生一直在挑逗这只原本在角落里好好睡觉的猫,“足有10分钟”。谢老板认为,刘先生不是小孩,明明知道猫被惹急了是会咬人的,他还去耍它,所以吃了亏应该自己负责。
谁是谁非,双方都无有力证据。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由谢老板赔偿刘先生400元(包括诉讼费)。
本报记者 娄炜栋
本报通讯员 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