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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
稽查“大小非”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要求中登公司提供“大小非”名单,以便查对“大小非”的减持对象是否是自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以便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税收稽查。一位证券界资深人士9月14日向《财经》记者透露了上述消息。

  关于“大小非”中个人投资者适用税收政策的争议也许还将继续。9月16日,北京税务部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大小非”是对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统称,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两类。由于我国税收体系中并不存在资本利得税项目,因此,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收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这一领域的所得税征管中,一向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款流失现象。

  对于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收入应适用的税收政策,业界并无争议。机构投资者往往通过虚列成本费用、分期摊销股权增值额等手段进行偷漏税行为。

  《财经》此前曾报道,2009年3月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指引,深圳率先对发生减持的“大小非”进行稽查。初期稽查的十家公司中,便有九家存在少报或瞒报税收的行为,涉及应纳税款高达2亿多元。

  9月16日,北京市税务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财经》记者,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据称,此次国税总局稽查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在内。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认为,“大小非”减持力度变化主要是股票价格造成,税务征管影响的程度不大。

  《财经》记者 王紫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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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钱江晚报d00122009-09-1700022 2 2009年09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