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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02版:中国新闻·时政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 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

  昨日上午,国家法制办网站发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还要保证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国家法制办发布的公告称,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已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公民可于2009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法制办提交。

  亮点一:

  不得收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亮点二:

  不得强迫劳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亮点三:

  虐待要追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拘留所警察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以及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将进行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意见的途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stl@chinalaw.gov.cn。


钱江晚报 中国新闻·时政 b0002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 本部记者-新华社记者-评论国内新闻部-钱江晚报 2009-11-10 nw.D1000FFN_20091110_2-b0002 2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