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后肇事致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11万元
江苏常州市民周伟峰的轿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盗车者)逃逸。周伟峰被车祸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车主周伟峰赔偿11万元。
2008年12月26日,常州市农民陈正贵的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陈正贵不治身亡。由于司机逃逸,警方根据车子找到车主周伟峰。没想到周伟峰听后很高兴,因为这是他12月11日被盗的车辆。但是,事发后陈正贵妻子顾秉英认为,肇事车辆车主周伟峰应承担赔偿责任:“你的车辆不是投保了吗,保险公司能否先理赔?”
周伟峰认为, 车辆被盗,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且2008年11月7日,车辆“交强险”已到期,但他并没有再购买。2009年5月21日,顾秉英将周伟峰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判决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