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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2版:宁波城事·甬政

市区公积金缴存有调整

7月1日起,月平均工资缴存上限调整为16310元

  本报通讯员 吴培均 本报见习记者 朱笑咪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

  按照新调整方案,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上的,按其实际工资按比例计缴公积金,月平均工资高于16310元的,则按16310元标准按比例计缴公积金。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相关报批程序,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从今年7月1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以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另外,如单位经济效益好,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后,可在12%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8%;连续2年经营亏损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可暂缓一年缴存。

  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间是6月22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然后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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