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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5版:财富·调查

新36条 鼓励民资 进入金融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钱江晚报 财富·调查 b0015 新36条 鼓励民资 进入金融领域 2010-08-25 nw.D1000FFN_20100825_6-b0015 2 2010年08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