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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8·13”事故重演,杭州立法

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内,不得造建筑物

  本报讯 刚刚过去的杭州“8·13”化工厂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如何让“定时炸弹”远离我们?正在召开的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上,其中就提到了一部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相比于之前的条例(草案),这次,修改意见很明确地提出一条:要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具体到条文上,就是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更有针对性的是——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如果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确实有设置需要呢?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要求之后,才可以规划建(构)筑物。

  杭州还提出,鼓励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说到安全生产,顺便提提建设工程。大家都知道,一个建设工程常常同时存在两家甚至更多的施工单位。一旦出了事故,谁来负责?会不会出现互相踢皮球的现象?这次的会议审议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就此进行了明确:谁的施工工程量大、施工时间长、资质等级比较高,谁就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则。

  另外,这次的条例草案修改版还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要将相关工程运输业务包给那些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还要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等等。如果因为违反规定而造成了安全事故,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通讯员 楼佳丽 本报记者 刘焜


钱江晚报 本地新闻·民生 a0004 避免“8·13”事故重演,杭州立法 2010-08-25 nw.D1000FFN_20100825_5-a0004 2 2010年08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