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熟的鸭子飞了,董女士越想越觉得倒霉。可没想到,倒霉的事还没完。
今年3月25日,董女士收到了开发商辛迪置业发来的告知函,函中称:因为董女士应当在2010年4月9日前与辛迪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由于董女士个人原因,未按照约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已经违约,所以辛迪置业有权将其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并通知董女士于2011年3月30日前办理解除认购,退还支付的3万元认购定金。如未按照通知时间办理,将依法不返还3万元认购金。
“落款为3月22日的告知函,我们3月25日才收到。收到后才发现,认购款的发票找不到了。”董女士说,她当即就给开发商发了律师函,并且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公告。
3月30日那天,董女士带着相关手续来到家和园,当时留下了银行卡号,对方说一周后会把钱打到账上。
“我一直等到4月20日,也没有见到钱。再去问时,销售经理推客服经理,最后得到一句:只能退8000元。”董女士说,5月3日,开发商给她的解释是:一年多的时间,产生了很多费用,所以要扣除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