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
此次出台的《2011年金华市区高中招生计划》对“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仍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
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每所学校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20%的比例;
2001年及以后利用银行贷款迁建、扩建竣工的学校,可区别存量和增量确定择校生比例,迁建、扩建竣工前的实际招生人数为存量,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不超过20%的比例执行;
迁建、扩建竣工后新增的招生人数为增量,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新增招生人数的40%,但存量和增量合并计算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独立设置的公办综合高中学校的择校生比例按不超过当年招收新生总数的20%执行。
必须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含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成绩)、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
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向学校投档。
第一批和第二批学校按各校统招分数线高低确定录取顺序,第二批分二阶段平行录取(金华八中、金华六中、宾虹高中为第一阶段,其他学校为第二阶段),第三批实行平行录取;同批次学校保留第一志愿。
第一批和第二批中既有指令性计划又有择校生计划的学校先录取指令性计划,再录取择校生计划;择校生录取时先确定报名最低控制分数线,由考生到高中学校报名,然后高中学校在报名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不得对同一考生进行重复录取,不允许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在学业考试之前招生(除特长生、定向免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