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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大队长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
开除公职,警察生涯随之终结

副大队长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

开除公职,警察生涯随之终结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6月11日在温州市区车站大道发生车祸,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报6月13日A7版曾报道)。

  昨天,温州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胡某的危险驾驶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庭上胡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他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为我愚蠢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向当事人道歉。我也付出了代价,被开除公职。我对不起我的领导,对不起他们的教诲和栽培,这个案件一出,意味着我警察生涯的终结。我希望各位以我为鉴!”

  今年6月11日凌晨零时32分,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闻到胡某身上有酒气,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

  6月16日,温州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对胡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公务员来说,这“杯中之物”让其付出惨重代价,不但要受到刑罚,还会被打破“铁饭碗”,犯罪记录也将跟随其一生。而对普通职工而言,醉驾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劳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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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2 钱江晚报2011-06-2200008;钱江晚报2011-06-2200009;2032850 2 2011年06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