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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5版:地产·调查

焦点一:
土地抵押情况应如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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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情况应如何告知

  原告金先生今年1月份看中了杭州城北一楼盘的房子,售楼小姐说如果有意向,需要及时下定金。金先生仔细看了定金合同后,付了15万元定金并签了定金合同。

  今年5月份,原告金先生委托代理人前往该楼盘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处表示一定要先付一半房款再看合同,并表示合同是房管局的统一合同,代理人只得刷卡付掉45万余元首付。等售楼小姐将打印出的合同交给代理人,代理人才发现,合同第十三条“告知条款”写明:该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中国某金融租赁公司和某信托公司,抵押金额为8.8亿元。

  金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该合同有瑕疵,要求开发商做担保,但被拒绝。为免权益受到侵害,金先生拒绝签订该份合同。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对于土地抵押这件事,与购房者到底有没有关系?如果要告知,什么样的告知方式是适当的?

  原告——购房者金先生的代理人阮剑豪律师认为,开发商从一开始就有意隐瞒“土地抵押”这件事,因为在定金合同里面没有提及“土地抵押”这件事,甚至直到签合同当天,他也是先付了款以后才首次看到合同,才看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抵押”这一款项。

  而开发商认为,定金合同只是个用于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的预约,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未成立及生效,因此,开发商不负有披露商品房抵押信息的义务。不过,开发商同时又坚持表示,已经按房管部门的要求,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销售现场公示,在合同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表明了关于“土地抵押”的情况。但原告表示从未看到过这个范本。

  原告认为,土地抵押对购房者来说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后期资金发生困难,购房者很可能血本无归。但开发商对此有不同意见:“商品房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巨大,开发商利用土地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是法律允许的。只要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完成前注销抵押,就不会影响买受人的房屋权属登记。”

  

  记者分析: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中有相关约定:“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杭州市房管局规定,“一房一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都必须在销售现场展示。

  问题在于,有几个人能在销售现场注意到那几张合同示范文本,又有几个开发商将“土地抵押”这类事项放在显要位置,并明确告知购房者了?记者问了几家开发商的营销人员,甚至他们也不清楚自家项目的“土地抵押”这一条有没有写在示范文本上,或者有没有展示在销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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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钱江晚报2011-06-3000009 2 2011年06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