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十三年的农村房
老房东一纸诉状要回去了
买了十三年的房子,一纸诉状,又变回老房主的了。一个外地人,好不容易在宁波安家落户,有个属于自己的家,老李不甘心哪!
老房东老朱振振有词。“我这是农村房子,集体性质的土地,房子卖了,地不还是我的!”
老房要拆迁 老房东突然来讨房子
老李是四川人,在老家就是个农民。老朱是宁波江北区的当地村民。
1998年,攒了些钱的老李,向老朱买房子。当年11月,两人立下永远绝卖房屋文契一份。老朱将座落于江北区的两间楼房卖给老李,房价一万元。卖了房子后,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一直由老李保管。
房子虽老,好歹是自个儿的家。老李住了十三年,早融入了村子。
老李的平静生活在今年被打破。老房子所在的区域面临拆迁。根据该区域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精神,老子这套房子估价平均每平方米为5000元。整套房子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
老朱突然找上门来。“我以前不知道,农村房子是集体土地性质,买卖没那么简单的。我们当初的卖房协议是无效的。”
白纸黑字签了协议,付清房款,住了十三年的房子,竟然还是不属于自己?老李一阵晴天霹雳。
法院判决 老李把房子还给原房东
老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要回房子。江北法院昨天审理此案。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存在特定的身份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的转让。老李并非当地村民。按照相关规定,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当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的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据此判决,老朱和老李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得知结果 老李泪水都下来了
可是,老李的损失怎么办?暂时让法律靠边,从人情上来讲,老李是不是太冤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法官解释。
至于老李的损失怎么定,法院将参照讼争房屋所在区位房屋的拆迁价格,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我花钱买来的房子就这么没了?他赔我的钱,我哪里还买得起房子?我是农民,没什么文化。我真的不懂……”得知判决结果,老李摇摇头,把泪水都摇了下来。
通讯员 诸葛宁
本报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