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单位被偷,领导不肯赔偿
律师说,单位有责任
昨天上午,武义读者胡先生向《浙中城事》热线0579-89111111求助:“我的电动车停在单位停车场被偷走了,我想让单位补偿一点,可是单位表示不可能补偿。”
记者核实:胡先生在武义县中医院的后勤处工作,主要负责保洁。
8月22日上午,胡先生把电动车停到医院内的职工停车场内,锁好去上班了。下午5点,当他去取车时,他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
同事帮他报了警,但至今没有结果。
“我的电动车是去年6月才买的,要2850元呢。”胡先生心疼地说,“我工作赚钱不多,这辆电动车花了很多积蓄。”
胡先生觉得,既然电动车是在单位停车场丢的,那么单位也要适当给点补偿,“我去找了医院领导,可是他们说不给补偿,要我自己以后小心。”
随后,记者联系了武义县中医院一名吴姓院长。他说,职工停车场本来就是免费给职工停车用的,车被偷了医院也没有责任赔偿给失主,“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但是在单位丢了车就要找单位赔偿是没道理的吧,而且我们停车场又不收费。”
目前,这个停车场也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只是门卫顺便照看一下。吴院长告诉记者,接下来,医院要加强安全规范,会出台一个职工停车规范政策。
记者随后咨询了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善。他表示,只要停车场是属于医院所属范围,医院就有义务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单位没有安全管理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应该对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张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