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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2版:宁波城事·甬政

防范租赁企业欠薪逃跑

慈溪出台
保证金制度

  本报讯 租用几个车间,放上几台设备,一旦经营不善,就赖掉职工工资一走了之,场地租赁企业已成为欠薪“重灾区”。

  昨天记者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市出台了《关于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中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有租用他人厂房、场地或者设备经营的,以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该实施意见要求,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以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按注册资金数额的10%缴纳,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这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情况时,在责令其限期付清职工工资未果,逾期仍未付清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可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被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

  该实施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被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后,用人单位必须在20日内追加(补足)等额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其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内的数额不低于规定的额度。

  本报记者 段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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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2 2452540 2 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