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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008版:浙中城事·办案笔录

员工下班后被打死
用人单位不担责

  下班时间因为琐事发生纠纷,两名职工大打出手,一人死亡,死者家属以公司管理不善为由,将公司和伤人者一同告上法院。

  24岁的小杨和20岁的小郑是贵州老乡,同在浦江一家公司打工。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两人下班后,在公司宿舍二楼喝酒打牌。不久,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在走廊窗户边发生扭打。

  扭打过程中,小郑从窗户上摔了出去,掉到外边的工棚顶部,再将工棚顶部砸破后,重重地摔到了地面上。

  这一摔,小郑的颅脑严重损伤,抢救一周后,没有救回来。

  此后,公司向小郑父母支付医疗费、火葬费及补助款共计1.1万元。今年2月份,小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份,饱受丧子之痛的小郑父母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杨和公司共同赔偿误工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实施故意伤害致小郑死亡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小杨的行为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因此小郑父母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报通讯员 盛婉丽 本报特约记者 吕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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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担责
2012-06-21 2606186 2 2012年06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