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数字报纸


y0005版:余杭生活

同等责任下,该付精神损失费吗

  杜鹏飞 陈恩美

  本刊与余杭区司法局合作,邀请专业的律师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难题,欢迎通过邮箱:yhsh0520@163.com告诉我们。本期我们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真实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学到新的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基本案情:

  2010年,小周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帮一家物流公司跑运输。

  2011年8月13日晚上10时,小周在行驶至余杭区瓶窑104国道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并导致后者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小周与死者的责任相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与交警队协商时,死者家属要求小周在赔偿法律规定项目的同时,额外赔偿死者妻子张某因其突然死亡而造成精神损害的相关费用;而周某认为其在承担法律规定的精神抚慰金后,无需承担其他增加的精神抚慰金,且应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分担。

  因此,双方未达成调解,死者家属随即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面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小周提出了同样的理由,但死者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张某在死者死亡后,在医院治疗的材料,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鉴定。同时,周某认为,既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那么,其在交通责任强制险12万元之外,应当与对方对半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1、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责任如何区分?

  本案中,事故双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外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承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外承担40%的责任。只有在双方均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是对半责任。

  2、因死者的死亡导致配偶精神及身体伤害的,是否要加重对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的妻子张某因其夫突然死亡,造成精神负担,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且已形成精神疾病。虽然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要加重对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死者家属提出要求时,法院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死者妻子一定的补偿。

  3、精神抚慰金是否需要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分担?

  本案中,车主小周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可以在交强险12万元之外,剩余的赔偿额进行责任分配。也就是说,精神抚慰金若超过交强险12万元之外的,则进行责任分配。

律师建议:

  经过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小周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赔偿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其中包含死者配偶因死者的突然离去,而造成心理负担给予的精神抚慰金。

  律师建议: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那么,车辆要行驶在路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要求车辆所有人强制购买的,而商业保险却未进行强制购买的规定。但是,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同时购买车辆的商业保险,以保证日后的赔偿能力。

  3、对于受害一方来说,应将平时用于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正式收款收据进行保存,以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均妥善保管,以便日后维权。

  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邬丽佳


钱江晚报 余杭生活 y0005 同等责任下,该付精神损失费吗 2012-08-24 2691594 2 2012年08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