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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6版:财富·新闻

农租房用电1.3元/度,伤不起啊

若遇电费漫天涨,可拨打12358投诉

  “用不起电啊,1.3元/度,这几个月的电费都吃不消了。”在杭州城北华丰西苑的一处农租房内,租住在三楼的季大姐做着十字绣,7岁大的孩子趴在床上看电视。季大姐说,幸亏这两天天气还比较凉快,不用开空调,不然孩子在房间里都待不住。

  今年7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新的阶梯电价。新政初衷是为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然而在杭州多数“城中村”的农租房,不少房东却以实施阶梯电价新政为由,纷纷上涨电价。今年7月份,杭州市物价局12358热线就接到了出租房电价过高的投诉266件,成为当月投诉热点。为此,杭州市物价局昨天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农民房出租房电价集中整治。

实施新阶梯电价,房东找借口涨价

  “6月底,房东就来通知过,说7月份要涨电价,一度电要1.3元,没商量的余地。” 季大姐跟着老公一起来杭州打工已经2年多了,一直租在农租房。

  “平常用电很省的,电费太贵。”季大姐还清楚地记得,由于天气太热,上个月空调开得比较多,用了200多度电,按照之前1元/度的电价,交了200多元的电费。而这个房间的月租也才420元,一个月的电费就快赶上房租费的一半了。季大姐说,如果这个月按照1.3元/度算的话,电费支出还要高。现在如果不是特别热,或者孩子喊热,他们都不太敢开空调了。

  “新的阶梯电价是希望大家能合理用电,用电少的电价便宜,用电多的电价更高,在我们这儿反而倒过来了。”另外一个租户刘先生说,租住农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实电器都很少,每个月用电量都不多,如果按照新的阶梯电价算的话,基本都处于第一档和第二档,应该是新政的受益者。如今反而被房东收了高电价,变成了无奈的“受害者”了。

  刘先生说,有些地方的房东甚至将电价涨到了1.5元/度。尽管周围很多租客都对高电价十分反感,但之所以接受房东的漫天要价,还是出于低房租的考虑。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选择在市区的小区租房,即便合租,一个单间一个月也要1000多元;而农租房一间一个月才四五百元,只要省着用电用水,一个月合计起来也不会超过1000元,对比之下还是比较划算的。这也成了多数租住在农租房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忍气吞声”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农租房高电价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2007年8月,本报曾连续登载“由于出租房电价高,致使外来务工人员用不起空调夜宿街头”的报道。随后,2008年5月份,浙江省物价局出台了新的出租房电价规定,禁止房东向租房人滥收电费。然而,多数农租房仍然在收取1元/度的高电价。

滥收电费属违法行为,结算凭证有助查处

  华丰社区一位姓钱的房东认为涨价也是无奈,按照新的阶梯电价方案,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电价为每度电0.838元,比之前高出不少。而农租房内一般至少租住10户人家,总用电量很大,一两个月过后就已经超过4800度。在跟电力局结算电费时,用电量是按照房东的总表计算,而总表的用电量一年少说也有上万度。因此,房东按照总表缴纳电费时,绝大多数都是按照0.838元/度结算的。

  “在电费结算中不执行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文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在昨天的整治行动中,杭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出租人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多收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出租人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论是收1.3元/度,还是收1元/度都是违规行为。”工作人员表示,尽管两年前就曾下发过文件禁止高价收取电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来自租赁双方的双重压力。

  “出租人是既得利益者,自然不会出具证据,而承租人看中的是农租房的低房租,他们怕事后被房东赶出去或是增加房租。便宜了十几块的费用,租金却加了五十多块,最后得不偿失。”工作人员表示,物价局接到房客投诉后,如果有电费结算收据或者租房合同等凭证,才能对出租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

  今年7月份关于滥收出租房电费的投诉尽管高达266件,但最终却只受理了11件,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反映人不愿或者无法提供相关的凭证等证据,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租客遭遇房东肆意提高电价的,可收集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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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电费究竟该怎么结算

  《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浙价商[2008]170号)是这么规定的:

  1、房东自用电已安装分表:总表之后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

  2、房东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出租人未在总表后安装自用电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千瓦时/月)。


钱江晚报 财富·新闻 b0016 农租房用电1.3元/度,伤不起啊 2012-08-24 钱江晚报2012-08-2400007;钱江晚报2012-08-2400009;钱江晚报2012-08-2400010;钱江晚报2012-08-2400011;2695028 2 2012年08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