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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拒签无法逃避责任

  在经办该案的法官看来,住户拒签法律文书,对自身其实是有弊无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中,36户住户将安装项目发包给杨某,杨某和小崔之间又生了劳务关系。对于小崔的死,杨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而对36户住户来说,关键在他们能否证明发包时已审查过杨某的相应资质,而这就要靠住户自己的积极举证。

  “如果住户一味拒签,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批。如果判定杨某和住户败诉,上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就要落到大家身上。”法官表示,如果杨某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这36户住户中,只要有一户具备赔偿能力,法院就有可能执行这户人家的财产,再由该住户向其他人追偿。

  目前,法院已和上述住户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已邮寄出了相关法律材料,具体签收情况尚待反馈。


钱江晚报 本地新闻·巡城 a0008 法官提醒:拒签无法逃避责任 2012-10-23 钱江晚报2012-10-2300012 2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