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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花盆伤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初,济南章丘市民王某从一幢居民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的一个花盆砸伤,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事后,王某将二楼以上10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

  审理期间,其中4户举证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花盆不可能掉落,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而其余6家住户则无法证明花盆一定不是自己家的,因而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法院据此认定,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6家住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钱江晚报 本地新闻·巡城 a0008 高楼花盆伤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2012-10-23 2768546 2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