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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6版:今日下沙·热线

王大伯开三轮车
车上的妻子出意外

他为什么被判有罪

  本报讯 王大伯驾驶无牌三轮车撞到路旁铁架,铁架子戳伤了坐在三轮车上的妻子。送到医院后,妻子因大失血而死亡。近日,法院判决,王大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王大伯和妻子都在下沙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去年2月10日晚,他和妻子在某公司收了废品准备运走,天色已黑,车速又快,一不小心,路边铁架子戳到了坐在三轮车右侧工具箱上的妻子,妻子当场倒地,流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发现,当时天色已黑,他王大伯明知自己是老花眼,却没有打开大灯,最终酿成悲剧。尽管这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但责任全部归咎于王大伯。

  检察机关提审王大伯时,他流泪不止。“看得出夫妻感情很深,而且他女儿也谅解了他。”检察官说。

  王大伯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王大伯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当时情况下,应该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他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来约束自己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造成妻子离世,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我国法律还有一个意外致人死亡的概念。它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缪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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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9 2867681 2 2013年0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