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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5版:本地新闻·法眼

对接新《刑事诉讼法》
萧山首次启用“合适成年人”制度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妈妈去世老爸消失
萧山检察院
为男孩请来临时亲人

  本报讯 1月15日,杭州萧山区交通运输局冯晓娜,与萧山区检察院未检科干警柳琴、张功一同来到萧山区看守所。检察官是来对17岁四川男孩小何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而冯晓娜的身份是“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又叫“合适代理人”,词语源自英国,该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为他们专设的一项权利),但是它是对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的落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小何很小,母亲去世,后来抚养他长大的奶奶也在汶川地震中遇难。而父亲一直在外打工,跟他几乎没什么联系。去年小何独自来萧山打工。他结伙他人多次盗窃被起诉,为保障其诉讼权利,萧山区检察院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

  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合适成年人首次参与萧山区院办理的未成年案件讯问。在讯问室,检察官柳琴告诉小何他的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并介绍了冯晓娜。小何点头同意。当问到犯罪原因时,他提到自己四处流浪干起了小偷,泪水涟涟……没有亲人但是因为有了“合适成年人”,整个讯问过程变得理性又有温情。询问完后,检察官将笔录交给何某看后签名捺印,冯晓娜也接过笔录仔细地看了一遍,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去年年底,萧山区明确了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的资质、工作衔接、具体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了以公职干部、老师、志愿者为主体共计70余人的“合适成年人”库。

  本报通讯员 萧检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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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2878946 2 2013年01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