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数字报纸


y0006版:余杭生活

法律咨询室

  本刊与余杭区司法局合作,邀请专业的律师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难题,欢迎通过邮箱:yhsh0520@163.com告诉我们。本期我们针对读者通过邮箱发来的法律问题邀请律师进行解答,希望大家能学到新的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杜鹏飞 陈恩美

辞职就没年终奖了吗

  (葛先生发来邮件咨询)2011年11月份起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就有年终奖。去年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今年元旦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但没有我的份。请问公司这样做对么?我可以拿到也得的年终奖吗?

  【律师解答】

  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规定,做满一年就应该与未离职员工一样获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另外,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有年终奖。

  综上所诉,律师认为:公司不发给你年终奖不符合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连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 凌辉

员工受工伤单位求私了 所签协议违规属无效

  (龚先生发来邮箱咨询)我在余杭一家建筑公司当小工。前不久,我不慎被钢筋砸伤了小腿,造成骨折。单位同意支付其3000元钱作为补偿,并提出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了结此事。 当时我也没想太多,就同意了公司的要求,签了工伤协议。可没想到,自己因治病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而且以后还不知道要花多少。请问我还能不能进行工伤索赔?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你与单位协商达成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双方对你伤势情况作出了错误判断,导致协议约定的3000元补偿明显损害了你的正当权益,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的规定,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单位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 凌辉


钱江晚报 余杭生活 y0006 法律咨询室 2013-01-18 钱江晚报2013-01-1800014;钱江晚报2013-01-1800015;钱江晚报2013-01-1800016 2 2013年01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