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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5版:淳安生活

狗吓人,人倒地,责任在谁?

  2011年9月24日下午3时左右,张奶奶从自家屋里出来去公共厕所上厕所,同村徐某从自家带了一条狗去渔网厂上班途径此路。谁知,这狗见到张奶奶就向她身上扑来,张奶奶因年龄大,又被吓了一跳,一下就倒在地上,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989元。张奶奶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徐某称,她的狗并没有去扑张奶奶,是张奶奶自己不当心摔伤的,跟徐某无关,张奶奶无权要求自己赔偿损失。因双方未能协商调解,故张奶奶将徐某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承担张奶奶全部损失的50%。

  拿到判决书后,徐某感到十分冤屈,她认为自己的狗不至于把张奶奶扑倒在地,是张奶奶自己倒地受伤,何故要自己赔偿呢?其实不然。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我国对动物致人损伤案件是实行“无过错原则”,即饲养的动物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才可免责或减轻责任。且法律并未规定造成是直接致伤造成还是间接致伤造成,故不能狭隘地理解动物实质性与人接触并咬,或撞伤人才构成损害。

  本案中,张奶奶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摔倒受伤与徐某骑车经过时所带的狗具有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张奶奶故意或者第三人致害等免责事由,故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奶奶在走路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但其见到徐某所带狗经过躲避不及时,对其自身摔倒受伤亦存在一定影响,可适当减轻徐某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自身承担50%。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里,基本上家家户户都会养猫狗之类的动物,由此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也屡见不鲜。法律既然规定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则更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起对动物的严格管束义务,否则终将是害人害己。


钱江晚报 淳安生活 g0005 狗吓人,人倒地,责任在谁? 2013-01-18 钱江晚报2013-01-1800013 2 2013年01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