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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03版:汽车·新闻

借口上牌开走新车,慈溪一车主遭遇连环套——

太离奇,4S店“熟人”骗走50万元新车

  本报记者 张炜利 文/摄

  3月15日,本报与FM93在杭州庆春银泰广场举行“汽车维权我做主”大型互动活动。当天,有200多位读者听众打进热线,咨询或投诉在买车用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有众多汽车消费者,专程从义乌、绍兴、湖州等地,开着需要维权的车辆,赶到现场。

  众多的投诉咨询中,最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来自慈溪的奕女士,据她所述,花了50多万元买了辆新车,只开了5天。被认识的4S店工作人员以上牌和加装导航的名义开走后,到现在3个多月过去,车没了,买车的钱也不见了。

车主:花了50多万元,车没了,钱也没了

  事情要从2012年10月份说起。奕女士打算给儿子黄先生买辆新车,几经选择,黄先生在慈溪骏佳雷克萨斯4S店选中了一辆雷克萨斯RX270。

  2012年10月29日下午,奕女士付清全车款45万元。

  12月2日,奕女士缴纳5.3万元购置税、1.129万元保险费后,拿到了新车,加上车款,总计付了51.4万多元。

  12月3日晚,奕女士拿到霍某送来的车辆临牌,约好12月7日去上牌。

  12月7日,奕女士母子将车交给霍某上牌、加装导航。

  12月10日下午,霍某打电话给奕女士,说车子装好导航等配件后开回来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车损严重。奕女士告诉记者:“当天晚上,霍某找到我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将那辆‘事故车’退给4S店,重新换一辆新车。”

  奕女士称,12月21日, 4S店派出销售经理、财务经理,赴黄先生单位(新车以奕女士儿子黄先生的名义购买)核实身份后,与霍某一起,在4S店签订了一份退车申请、一份协议书、一份新车销售合约。但整个过程中,她没看到过车辆的保险单、附加税发票等所有跟车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一次买车时,甚至连购车合同都没签。

  可是,从此,她与儿子就再也没看到过车,也没有拿到退车款。

4S店:购车款已退,并向警方报案

  记者将奕女士情况反映给慈溪骏佳,他们的说法与奕女士却大有出入:

  2012年12月初,黄某到慈溪骏佳展厅签好购买新车合约,办理好所有验车所续后提走新车。

  12月18日,在慈溪骏佳工作三年的客服经理霍某劳动合同到期,霍某当时已在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向公司提出黄先生是其朋友,因家中个人原因急需用钱,能否最后卖个面子给霍某,退了这辆新车。慈溪骏佳表示:“考虑到霍某的人情及反映的客户家中急需用钱的情况,另车辆经我司售后部门查验过,行驶未超过40公里,且无任何损坏的痕迹,车辆也未上牌,经公司管理层沟通,便同意退回公司。”

  12月20日,慈溪骏佳派销售经理、财务经理,慎重核实了奕女士母子的身份以后,由销售经理李先生口述、打印了一份退车申请。慈溪骏佳表示,他们提醒奕女士母子看清楚内容后,对方签了名,当天也退回了车辆的关单、发票等相关手续。随后,黄先生也配合慈溪骏佳完成了所有的保险退款手续。“从以上工作流程来看,从客户签署购车协议、提车到退车的所有手续,我司各部门人员都严格按照规定来办理,没有因为是熟人介绍忽略任何环节,并且在核实客户身份证及确认签字样本后在严谨、清晰的明示和告知下办理了整个的退车手续,车主黄某和付款人奕某一直都在积极配合相应的工作,从未提出过任何的疑问。”慈溪骏佳表示。

  慈溪骏佳还告诉记者:“2013年1月20日,黄某的父亲到我公司,拿出了另外一份‘协议书’,无签署日期,所盖公章系私刻的假章,内容大概是:慈溪骏佳在2013年1月20日前再交付一辆车(车型未写)给黄某,同时补贴10万元等,由奕某签署。据当事人讲是霍某给他们的,当时,我公司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马上协同黄某的父亲一起,到坎墩派出所报案。”

  简单来说,4S店认为,因为霍某讲情,4S店同意退了这辆车,并把车款按黄某和奕女士的书面约定退还了。

进展:车主准备起诉

  花了50万元,满怀期望地在等着新车的奕女士一家,听到消息后彻底蒙了。目前,虽然他们已报案,但因霍某失踪,一直无法得到结果。他们报案的慈溪坎墩派出所吴警官告诉记者,慈溪这家雷克萨斯4S店有几位客户在买车中出现了问题,与4S店已辞退的原员工霍某有关,派出所已立案,并非常重视。现在,派出所一方面正对霍某父母做工作,让其父母劝霍某投案自首;另外,专案民警也在千方百计抓捕霍某。“消费者报案以后,如果认为4S店有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毕竟霍某曾是4S店的员工。”吴警官表示。

  上周奕女士看到本报“汽车维权我做主”的消息后,特意赶到现场,她的经历引来大家的一片唏嘘。经过这几个月的折腾,奕女士精疲力尽,悔恨不已。“如果当初我们自己去上牌就好了。”她一遍遍地说道。

  那么,奕女士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到车或钱呢?

  记者采访了民商法专家、杭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金启州博士。金老师看了奕女士和慈溪骏佳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后认为,纠纷发生在后面的上牌和退车过程中。由于4S店一般没有为买主上牌的义务,黄某委托霍某为其上牌,主要属于黄某与霍某个人之间的行为。因此在上牌的过程中,霍某对黄某和4S店进行欺诈,通过虚假退车,侵吞黄某钱款,这一欺诈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应主要由霍某本人承担。

  不过,在退车退款这一环节中,霍某与4S店的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此时的行为又属于职务行为(执行工作任务)。霍某向4S店诈称黄某经济紧张并以自己离职前的最后请求,取得4S店的同意(退车),并参与实施了4S店和黄某退车退款事项,虽然4S店亦受到霍某的欺诈,且辩称其在整个过程都是按规定办事的,不存在过错,但根据侵权法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奕女士称退车当天霍某在场,三份协议都是霍某让他们签的。而4S店称当天退车退款事宜由店里销售经理、财务经理负责。霍某只是其客服经理,并未参与,只是他当天也在公司而已——记者注。)

  当然,本案中,从现有材料看,受害人黄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减轻4S店的责任,即受害人自己应承担大部分损失。受害人黄某不能从4S店获得赔偿的损失,只能追究霍某的侵权责任。4S店因赔偿黄某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霍某追偿。

  “我只有起诉了。”奕女士表示。

关于本案的几点教训

  1、不要相信“熟人”

  霍某设下圈套,让4S店办的是退车,却让车主认为是换车,看来奕女士母子和4S店,都被霍某忽悠了。据记者了解,奕女士母子直到2013年1月20日拿不到车,才从4S店了解到霍某已非慈溪骏佳员工。而慈溪骏佳销售经理李先生表示,2012年12月20日与奕女士母子协商退车事宜时,因只是办理退车手续,也就没特别告诉奕女士母子霍某要离职的情况。

  据了解,霍某是慈溪本地人,在4S店已工作三年,与奕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算是熟人。而霍某也向4S店表示退车是帮朋友忙。正是这熟人两字,让所有人失去了警惕。霍某假称车子被撞以后,奕女士一家也没想到要向保险公司核实。所以,车友买车时,不要轻易将车及相关材料单独交给其他人。

  2、不能随随便便签字

  那份由奕女士母子签名的《退车申请》上写明:“车辆已交付无任何问题。现由于我个人原因,申请退回此车辆及相关的保险等手续,所支付车款已由霍某个人退还给我了,支付给贵公司的车款则由霍某处理,我与宁波慈溪骏佳雷克萨斯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往来。”为什么钱没拿到手,却要在退车申请中写下这样的话并签字确认?奕女士说,霍某告诉她,这是公司履行手续的需要:“我们老百姓想想,这么大一家4S店开在那里,姓霍的也在4S店里有自己的办公室,哪里知道会有假的?”如果奕女士母子在签下这份退车申请的同时,对上述有疑问的部分多问几句,骗子两头瞒的情况就可能揭穿,就很难得逞了。

  3、要注意合同有没有盖章

  奕女士称,2012年12月21日,他们在4S店同时签了一份《退车申请》、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奕女士母子所购车辆退还慈溪骏佳,而慈溪骏佳承诺2013年1月20日之前交付一辆新车。另外还一次性补贴奕女士母子10万元),以及一份《新车销售合约》。她认为之所以会签《退车申请》,是因为霍某的承诺是给她换一辆新车需要的手续。慈溪骏佳则表示,2012年12月20日,他们只让奕女士母子签了一份《退车申请》,并核实对方身份后办理退车手续。奕女士拿出来的《协议书》上的公章是假的,《新车销售合约》更是没盖章的。

  从现在的材料上看来,12月20日,奕女士母子确实只签了一份退车申请,有理也讲不清了。奕女士母子在没看到车款、新车销售合约也没盖章的情况下(合约签字栏注明未加盖公司销售合同章不生效),就签字认可“所支付车款已由霍某个人退还”,实在太大意了。


钱江晚报 汽车·新闻 b0003 太离奇,4S店“熟人”骗走50万元新车 2013-03-20 2952248 2 2013年03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