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室 今天开通啦
今起,《钱江晚报·桐庐生活》开通“法律咨询室”栏目,我们将为读者解答生活中遇到法律难题。
本期我们的关注点是“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要求赔偿”的案件,我们特别邀请到桐庐凯运律师事务所的赵军良律师为大家做解答,同时也欢迎有法律困惑的市民拨打本刊热线电话69806980或发邮件至邮箱1917707125@qq.com参与讨论。
本期案例:逾期交房,业主能获得赔偿吗?
2009年年底,沈女士在桐庐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交房时间及交付商品房权属证书的时间等做了约定。但过了约定的交房时间四个月,开发商却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交付给沈女士使用,并且是延期半年才交付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等。沈女士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仅赔付了部分交房违约金,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其余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此外,购买同期商品房的业主均遇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情况,但其中部分业主通过自己维权,也获得部分赔偿,而其中20多名业主通过寻求律师帮助,获得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目前楼市的现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现象普遍存在。开发商与业主在自由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应有明确预知,即开发商应当对其商品房何时竣工、何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有事先判断,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可将该风险转嫁到业主身上。因此,开发商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
对于房屋买卖双方,业主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许多业主缺乏维权意识,最终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明知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因选择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能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