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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04版:桐庐生活

法律咨询室

  石头

  “端午小长假”即将到来,今天的法律咨询室,本刊编辑部为即将出游的人们介绍三则旅游纠纷案例。请大家在“吃住行,游购娱”的时候,别忘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高价“纯玩团”却被带着去购物

  【案情回放】2012年4月,赵先生等2人参加了南京某旅游公司5日不含购物的纯玩团,价格每人4280元。但消费者游玩时被安排购物,而该公司含购物的非纯玩团每人2980元。消费者要求该旅游公司双倍赔偿人民币共计5200元。经工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旅游局联系,对该旅游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经调解,旅游公司一次性赔偿4700元。

  【消费提示】旅游者要谨防低价陷阱,下单时要签订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细节,并索要发票,以便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

案例二:航班晚点,乘客只好全价重买机票

  【案情回放】2012年2月份,陈先生在网上以395新加坡币(约合人民币2000元)订购了常州至新加坡的联程机票,其间要先飞广州。但飞机到广州的时间晚点,陈先生无奈托朋友花4190元购买了直飞新加坡的全价机票。

  工商人员介入后,航空公司常州负责人答复是,航班延误属于非承运人原因,且消费者的航段延误时间也没有达到赔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无须承担补偿责任。陈先生是特价机票,按照票面约定是不退不改的,航空公司全款退还了陈先生常州飞广州段的机票款1200元,其中应当已含有补偿。工商人员认为航空公司虽然按规定无须赔偿,但飞机晚点是事实,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航空公司向陈先生道歉并赠送价值近千元的飞机模型,纠纷得到解决。

  【消费提示】乘客在订票时不妨投一份相关保险,尽量选择历史准点率较高的航班机票,出行前及时掌握航班及气象信息。在发生飞机延误后,可及时要求改签其他航班,要求提供餐食。在符合条件时(一般为延误4小时以上),向承运的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切忌不可借“机”闹事,否则可能导致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

案例三:旅途中,游客发现与旅行社签订旅游线路不一样

  【案情回放】消费者何某于2012年8月跟随来桐庐某旅行社的旅游团旅游,在旅途中发现与合同签订的旅游路线不同,并且在旅途过程中的服务不满意。于是与旅行社负责人多次协商,要求给予合理的说法,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桐庐消协立即派工作人员调查,经了解,消费者所说情况属实。经过调解,旅行社赔付消费者经济损失500元。

  【消费提示】本案是因旅游社不履行合同规定所引起的纠纷。根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钱江晚报 桐庐生活 m0004 法律咨询室 2013-05-31 3043511 2 2013年05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