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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7版:杭州新闻·时政

省环保厅公布《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PM2.5“年度大考”通不过
可能被罚500万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通讯员 邵甜

  本报讯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昨天公布《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即日起,浙江将分阶段开始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进行考核。试行阶段,暂时只考核PM2.5指标。

  《考核办法》规定,今后,浙江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根据浙江全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市工业建设项目。直到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2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考核结果还将与经济奖励处罚直接相关,相关奖惩,通过省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见下表)

  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较上年稳中趋好的也可评为优秀;达不到二级标准要求,且较上年保持稳定的则为合格,如果比上年还变差的则考核为不合格。

 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 奖励10%以内100万元10~20%200万元20~30%300万元30~40%400万元40%以上500万元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 处罚10%以内 100万元10~20%200万元20~30%300万元30~40%400万元 40%以上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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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罚500万
2013-06-26 钱江晚报2013-06-2600006;3080856;钱江晚报2013-06-2600007 2 2013年06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