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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7版:今日下沙·速览

微言论

  “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

  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近日在浙江省公安厅“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座谈会上发言时谈了7点看法,其中表示,“严防错案,至关重要的是做到合法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与公安机关侦查权对抗中处于弱势,必须保证其基本人权。办案民警要依法办案,做到斗智不斗气、上心不上火、动口不动手,真正用程序守护正义。”

  “判决体现出法律保护守法行为”

  本周,四川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引起争议。判决中,肇事逃逸的前三位车主逃脱了惩罚,而主动报警、在事故中有相应连带责任的第四辆车主却要承担全部主要的民事赔偿。“好人为什么没有好报?”,公众纷纷质疑。央视主持人认为,“彭某因为没有逃逸,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其他逃逸的三名肇事者一旦归案,要承担的还有刑事责任,那恐怕就不是赔偿多少钱就能了事的,所以法院对彭某的判决本身就已经体现出法律保护守法行为的价值取向。”

  “建立执法缓冲区有利于解决暴力执法”

  昨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先生做客人民网时指出,城管暴力执法接二连三的发生有其内在的原因,建立一个对抗的执法缓冲区有利于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比如湖南城管打死瓜农事件,如果瓜农路边摆摊确实违规,那么我们可以今天不动他,只是给他一个警告,然后叫当地政府出面,叫村委会出面,这个事情比城管这种陌生人的法律效果更高。”

  “性贿赂可定义为不正当好处”

  针对尚不能成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权色交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历次司法解释中,我国已经扩大了贿赂标的物的范围,纳入了入干股、出国观光旅游等,但在实践中仍显得“范围太窄”。应该扩大传统意义上贿赂标的物的范围,将我国刑法对贿赂的标的用“不正当好处”来定义,以涵盖传统的贿赂行为和非物质贿赂。


钱江晚报 今日下沙·速览 q0007 微言论 2013-07-23 3116525 2 2013年07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