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男人在杭买房认识售楼小姐
今年1月,男人送了一辆40万的宝马给她,昨天,两人闹上法庭
男人告女人“不当得利”:宝马还来
本报通讯员 拱法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昨天上午,拱墅区法院四楼的一个小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男女之间的纠纷。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他们不是夫妻。是不是情侣?至少,目前不是了。双方本人都没有来,各请了两名律师。
事情说来也简单,男人送了女人一辆40万元的宝马车,现在起诉要求还(车款)。
案子没有公开审理,女方律师提出来庭审中可能会涉及隐私。不过庭后,接受了采访。
宝马车
是怎么送的
去年12月,男人到杭州某售楼部买房。认识女方, 女人是该楼盘的售楼小姐。
今年1月15日,两人一起前往宝马4S店,选定一款宝马,男人付10万定金。
1月23日,两人再次来到宝马4S店,提车,男人付了余下的30万尾款。
今年3月,根据女方代理律师的说法,两人分手,是女方提出来的。
4月,男人发来短信“还钱”,女人回“?”。
之后男人起诉,诉前调解不成,是以立案,昨天开庭。
男人
为什么要付车款
男方律师说,是女人向他借款买宝马。
女方律师反驳,不可能。女方当时自己有一辆荣威,才开了一年,5000公里,买来12万元,以5万贱卖。就是因为男人要追她,送车表示诚意,所以,女人才把自己的车贱卖了。按照女人的经济条件,不可能想买宝马的。
法官也问男方律师,两人是男女朋友吗。
男方律师说,不是的,男人有老婆孩子的。
在庭后,我们追问男方律师,既然不是男女朋友,仅仅是买房时认识的一位售楼小姐,认识也不过一个月,对方问你借40万买车,怎么就借了?
律师是这么解释的,对方是售楼小姐,借钱给她以后买房可以打折。
女方律师说,因为男方一开始说自己离异,女孩是想正儿八经谈恋爱结婚的,后来得知男人原来是有老婆的,所以提出分手。没想到男人当时送的东西也要还回去。那女方当时贱卖了自己的车也有损失的呀。
到底是赠与,借款
还是不当得利
昨天原告的诉请还是值得推敲的,对事实的描述,男方律师说的是“借款”,但是最后又是以“不当得利”来告的。
尽管男方律师的解释是,借款事实因为没有借条等证据支撑,所以无奈之下才用“不当得利”来打这个官司。但是这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所以,法官也一再问,你自己定下来,到底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如果算“借款”纠纷,那就要另行起诉了。
但是,这个案子以“不当得利”来告,记者觉得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法理上来说,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得一方遭受损失一方得益。但这种损失的造成,通常是由于一方的“一时疏忽”。比如有人通过银行转账给朋友1000元,结果不小心多摁了一个“0”,汇出了1万元,那么对方如果不归还那多汇的9000元即属于“不当得利”。
而本案中,男人当时陪同买车、提车,如此有计划有安排的,要说“疏忽”那是怎么都说不圆的。
女方则认为,这就是“赠与”。
在法律上,“赠与”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实际完成合同就生效。在此之前,口头上说赠予,只要没真正送出,都是可以反悔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公益性捐赠,比如公开表示向某慈善机构捐赠,但是事后反悔,慈善机构是可以以“赠与合同不履行”来告的)。
但是,这个案子中,男方出钱,买车,车辆行驶证办的就是女方的名字,赠与完成,完成后就没法撤销了,是不能再要回来的。
庭审中,男方律师说,“从正常情况来讲,原告比被告的年龄大那么多,如果二人是恋爱关系的话,被告应该要事先了解下原告是否有妻室,所以即便是赠与,也是违背公序原则的”。
女方律师针锋相对: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没有了解清楚,原告是否有妻室是违背公序原则的,那么原告在明知自己是有妻室的,却还在外面追求别的女性,其行为才是真正的违背公序良俗。
男人,37岁,温州人,女人,26岁,重庆妹子,据说是娇俏可爱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