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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7版:宁波城事·甬金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行不通了

宁波工商局整理出十条常见霸王条款,发出“封杀令”
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一经证实,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本报通讯员 竺鹏杰 曹小琴 本报记者 李竹青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概不负责。”……

  日常消费中,类似的声明随处可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商家便理直气壮地表示已经“有言在先”。

  昨天,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说,商家通过这样的注解,将自己置于强势地位,其实就是定下了霸王条款。不久前,鄞州高桥镇联丰中路上三户商家就因为这些“霸气”条款,被工商所统一查处了。

  同时,工商部门整理出十种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气十足”的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一经证实,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

  莲桥商贸公司是联丰中路上一家经营烟酒为主的商店,最近一段时间,生意有些清淡,老板娘谭女士为了能提高营业额绞尽脑汁,最后想出来一个促销办法:一次性购买红酒满1000元,赠送高档葡萄酒一瓶,以此类推,多买多送,送完为止。

  她把促销活动详细内容写进宣传单,摆放在柜台上,宣传单最后赫然写着“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表示,老板娘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不行!

  鄞州高桥镇联丰中路的福来士宾馆在一楼大厅总台边上悬挂了“顾客须知”,上面明确写着“顾客如有贵重物品,请放前台寄存,不寄存丢失后果自负,本宾馆概不负责”。

  工商执法人员告知商家这违反了相关合同法规,宾馆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只是想让顾客引起对财物寄存的重视。”

  在相距不远的另一家“泰豪商务酒店”也发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这家酒店的大厅总台桌上摆放着一本“住宿登记单”,每张登记单上都标有“请将随身带的贵重物品、现金务必及时(免费)寄存总台,否则,失窃由宾客自己负责,与本宾馆无涉”等字样。

  工商检查人员告诉记者,这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法律赋予商家的责任是不能随意免除的,更不能随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概不负责”和“与宾馆无涉”的条款,均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

出现这10条“霸气”条款,最高要罚3万

  目前,鄞州高桥工商所已对这三户商家都作出了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均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如果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权利,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3万元。

  同时,工商部门整理出十种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气十足”的条款,消费者一旦发现,可拨打12315举报。

  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6、“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7、“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8、“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9、“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10、“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钱江晚报 宁波城事·甬金 n0007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行不通了 2013-08-20 3152336 2 2013年08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