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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4版:浙江新闻·城事

11吨狗肉来路不明
货主被判刑罚款

事发温州,狗肉未流入市场

  本报讯 温州人洪某、陈某,在不知狗肉来历的情况下,囤积11吨狗肉企图牟利,昨天,两人被判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

  两人还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及5万元。

  去年8月至9月期间,洪某收购了大量死因不明且无屠宰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狗肉。

  陈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为洪某提供运输的便利,使用自己的面包车,先后多次与洪某共同将11.3吨狗肉运输至冷库储藏。

  洪某说,自己听朋友说,天冷狗肉有市场,才大批量地储备囤积。他只为求财,对于狗是被怎么宰杀的,在哪里去头脱毛,如何被冷藏,狗肉是否有毒一概不知。

  这11余吨狗肉被工商部门查获之后,当场被扣押,未流入市场,死因不明狗肉并未流入餐桌。

  温州鹿城法院认为,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尔后被《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法条具体运用进行了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涉案狗肉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两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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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6 3174715 2 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