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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2版:浙江新闻·城事

上班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
温岭法院一审判决:不算

  本报讯 上班时因为私事打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近日,温岭法院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

  余某是温岭市一家机械制造厂的职工,和同事刘某同在一条流水线上工作。余某曾经跟厂里其他职工发生过打斗,刘某老喜欢逗他:“你喜欢打架吗?你想打架吗?”去年3月19日上午上班时,刘某一边操作着机器一边哼着歌曲,余某以为他又在取笑、嘲弄自己,就吵骂起来,继而动起手。刘某打了余某一耳光,造成余某左耳受伤。去年5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同年9月25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但不久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余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社保局的非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余某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事实上余某受伤系双方因言语争执而个人意气用事引发的,与工作没有直接联系。为此,温岭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本报通讯员 李洁 陈锦峰

  本报驻台州记者 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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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6 3174742 2 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