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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6版:宁波城事·办案笔录

他俩“私了”,法院也赞成

  播报人:江北法院

  去年下半年,在江北白沙码头附近,来此吃海鲜的小李和老胡为了抢一个停车位,互不相让。两人争吵了一番后,小李挥手就要动粗,不料老胡也不是好惹的,两人厮打在一起。几个回合下来,小李被老胡的一记老拳“扪”在了右眼上。

  经事后鉴定,小李右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今年4月,老胡主动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他和小李已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老胡赔付小李两万余元。公安机关就此对老胡采取取保候审。

  鉴于老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的条款,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老胡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过审理和全面的考虑,认为由于双方是因民间纠纷引发,老胡故意伤害手段较轻,造成的后果轻微,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小李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较轻。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认定老胡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通讯员 孙乔

  本报记者 陈翔


钱江晚报 宁波城事·办案笔录 n0006 他俩“私了”,法院也赞成 2013-09-10 钱江晚报2013-09-1000007 2 20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