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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嘉兴生活

普法小课堂

  1.卖烟须办证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换地得新办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转让不允许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4.运输也要证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5.许可有期限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经营受监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7.进货正渠道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8.举报拨电话

  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户如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3。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将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钱江晚报 嘉兴生活 z0003 普法小课堂 2013-10-18 钱江晚报2013-10-1800009 2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