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
“劳动教养”首次登上历史舞台。
●1957年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文革”期间劳教暂停。
●1979年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1980年
国务院发布通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1982年
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确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延续至今。
●1986年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三种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况。
●199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2000年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劳教制度提请审查的呼声再次响起。
●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审议。
●20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计划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
●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3年1月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