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不少,为何飞行员首次被追责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赵霄洛解释说,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表示,以前武汉空难和包头空难都应该追究机组人员的责任,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机长都已经死亡。同时,地面一些人员也应该在被追究之列。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告诉记者,1979年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1998年新修订的刑法当中,单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
1981年以来,中国民航共发生20余起空难。其中,数起有关方面认为是责任事故,但没人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悬空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专业性太强。事故原因、责任判定、区分等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一般刑事部门不具备这个能力。”他对记者解释,此外,民航系统有专门的公安局,而这些公安局与各大航空公司关系密切,类似于“自己调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