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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法苑

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彩礼应当返还

  结婚登记才过了20天,夫妻两人就闹起了离婚,而结婚前女方送给男方的彩礼怎么办?近日,海宁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程刚(化名)需返还小美(化名)彩礼14.6万元。

  今年9月,小美将程刚告上了海宁法院。小美说,她与程刚是高中同学。2009年,在程刚答应做上门女婿的前提下,小美与程刚陷入爱河。订婚时,小美给了程刚彩礼14.8万元(包括购车定金2000元)、红包1400元及戒指一枚。2012年9月2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没有生活在一起。小美原以为等待她的是一段幸福的婚姻,却不料此时的程刚变了卦,不但否认自己是上门女婿,还因为房屋产权、婚后子女姓氏等问题不断与小美发生争吵。20天后,果断的小美当即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而之后,两人的感情仍没有好转,因此小美再次将程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程刚返还彩礼14.9万余元及戒指一枚。

  庭审中,程刚表示不愿意离婚。同时,他声称小美的确给了他14.9万余元,但是其中14.6万元和汽车定金2000元,是小美的赠与行为,并非彩礼,而订婚红包和戒指,订婚的时候自己的父母也给过小美,因此更不用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付的财物,因此原告汇入被告账户的14.6万元,应认定为彩礼,而原告自愿为被告在购买汽车时交付的定金2000元,及按照习俗双方给付的订婚红包均不属于彩礼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宣判。


钱江晚报 法苑 z0003 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彩礼应当返还 2013-12-13 钱江晚报2013-12-1300007 2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