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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002版:浙中城事·资讯

3月31日起,燃气销售明码标价

  【记者 贝远景 播报】 3月31日起,金华将实施《金华市燃气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规定,在金华从事经营活动的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和零售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除了在销售时需要标示价格外,批发与提供服务环节时也需要明码标价,还要同时提供燃气名称、气源地、计价单位、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内容。

  今后如果技术条件成熟,燃气销售价格还会以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标示,市民可以自行用互联网或者多媒体终端查询价格调整。

  如果遇到未明码标价或收取没有标明的费用等情况时,市民可以拨打12358进行投诉。

  通讯员 卢友旺 叶星辰


钱江晚报 浙中城事·资讯 j0002 3月31日起,燃气销售明码标价 2014-01-20 3342170 2 2014年0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