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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法苑

  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

  既有打印又有手写且不一致 应如何计算?

  案件回顾:

  贾先生和易先生是平时关系还不错的朋友,2012年的时候,贾先生由于生意上周转不灵向易先生借钱,易先生也够义气,借给贾先生100万元,只是提出让她们共同的好友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丁先生同意之后,三人签订由易先生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100万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止,而丁先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二年。值得商榷的是,在这个合同中,借款期限“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是手写的,而“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二年”则为打印字体,但是在保证期间之后的注释起止时间“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又为手写。正是这个不规范的写法,为之后的官司埋下了伏笔。

  2012年7月4日,贾先生的100万元借款到期了,易先生等着贾先生还钱,可一直没动静,易先生多次催讨未果,只得于2013年5月向秀洲法院起诉,将贾先生和丁先生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过程中,丁先生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上的保证期间是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现在时间已过,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在这个案子里,丁先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本案中,对于保证期间,既有打印的“自借款之日起二年”,又有手写的“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手写部分与借款期限一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手写部分无实际意义,且前后矛盾,该保证期间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即从2012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易先生在这期间向丁先生主张权利,丁先生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秀舟/文


钱江晚报 法苑 z0003 2014-02-21 钱江晚报2014-02-2100022;钱江晚报2014-02-2100023 2 2014年02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