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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6版:地产·法务

15种法定的退房条件

  房价下降、还贷压力增大……以这些条件作为退房的原因,在法律上都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对于退房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9、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90天);

  10、按揭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11、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12、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3、规划、设计变更(房产商未在变更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通知购房者的,有权退房);

  14、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的;

  成也合同,败也合同。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曲笑飞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有起强烈的合同意识,对房屋应该具有什么、不该具有什么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万一发生纠纷,就有向开发商质询的根据;否则即使自己有理,但无合同的支持,也只有自认吃亏。”


钱江晚报 地产·法务 b0016 15种法定的退房条件 2014-03-06 钱江晚报2014-03-0600009 2 2014年03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