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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一律向社会公示

最高法院出台新规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假立功”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宫鸣介绍,在今年3月广东高院网上进行公示的一批案件引起关注,其中有一个拟减刑罪犯是原广东省统战部的副部长,他的情况公示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审理案件时,法院严格把关,最后将这个案件退回了报请机关,没有做出减刑的裁定。

六类案件

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最高法院也发布过司法解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法院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孙军工说。

裁定书

将上网向社会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

  “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孙军工说。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孙军工强调。

六类案件——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服刑表现如何

要“全面考量”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新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予以明确。

  例如,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

  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钱江晚报 中国新闻 a0018 减刑假释案一律向社会公示 2014-04-30 3454607 2 2014年04月30日 星期三